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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达成 定金是否需要双倍返还?

2024-10-10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店铺转让交纳定金后,双方就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未成立,能按照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吗?

  基本案情

  阴某从房东处租用房屋,装修后经营某饺子馆。由于经营计划变动等原因,阴某欲转让该店铺,徐某有意向接手。2024年1月29日,徐某向阴某支付2000元定金后,阴某出具《定金》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徐某定金贰仟元整,截止2月29日正式接手此店,双方不得违约,要是违约押金不退,此店酒水以外归徐某所有”。

  之后双方因先见房东还是先缴纳转让款等问题产生争议,期间阴某继续在网上发布店铺转让信息,双方矛盾加深。后阴某联系徐某沟通店铺转让事宜,但徐某拒绝接收房屋,且要求阴某返还定金,阴某以徐某违约为由,不同意返还。遂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阴某双倍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与阴某之间就接手、转让店铺事宜达成初步意向后,缴纳2000元定金,但双方并未明确转让价款、房东对接、房租承担等基本履行内容,难以推定双方对转让事项已经完全磋商一致,转让合同并未成立。

  涉案店铺未接手原因系双方对于转让店铺的具体事项未达成合意而导致合同未成立,并非原、被告任一方的单独违约行为所致,不适用定金罚则,故徐某要求阴某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阴某将徐某缴纳的定金2000元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合同系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民商事交易的重要凭证,也是发生纠纷时维权的利器。合同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即存在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就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等必要条款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就要严格遵守合同,不得擅自违反合同。本案中,双方对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并未协商一致,合同未成立,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

  如果要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这些细节要注意:一、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尽快促成合同。其中包括定金已实际交付、主合同成立有效、合同未订立非单方违约等。二、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要核实交易信息、标的物现状、交付时间、地点等内容,以防发生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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