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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借条笔迹又拒不配合笔迹鉴定,这账能赖掉吗?

2025-05-07

借15万打了借条,否认借条里部分内容是自己书写,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又拒不配合鉴定,当借条笔迹成争议焦点还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吗?

  基本案情

  张某向赵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上面注明:“张某借赵某150000元,每月2600元利息,欠款人张某,证明人翟某”。张某分三次偿还赵某80000元后便不再还款,赵某多次追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张某表示,借条里“每月2600元利息”为赵某添加,并非自己书写,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赵某申请证人翟某出庭作证,翟某表示,欠款的内容以及利息均系张某亲笔书写,双方约定有利息。张某仍矢口否认,后张某主动提出书面司法鉴定申请,但在鉴定过程中,张某拒不提交鉴定检材,且不交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只能终止鉴定程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向赵某借款并出具借据,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张某应承担及时还款的义务。张某否认双方约定利息,但赵某出示的借条注明有利息,且赵某申请证人翟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约定的利息内容为张某书写。张某提出鉴定申请,未在指定的期间提供鉴定检材、交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材料被退回,其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双方约定有利息。张某已归还的80000元,因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应按照先息后本顺序抵充。结合赵某的诉讼请求,扣除已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依法判决张某偿还赵某剩余借款本金80989.45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张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赵某提供的借条注明有利息,且赵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双方约定利息的事实已尽到举证证明责任。张某抗辩不存在利息,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未在指定的期间交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材料被退回,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的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需要当事人的配合才能完成,例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亲子鉴定等,拒不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若对鉴定程序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而非消极对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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