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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中的“三工”要素,你了解吗?

2026-01-15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你了解吗?快来看看吧!   工作时间 &e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你了解吗?快来看看吧!

  工作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加班时间。

  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因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这些知识也要知道哦!

  上下班途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注意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居家工作工伤认定

  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认定提交申请时间有限制吗?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职工受伤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而导致无法认定为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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