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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赔偿责任该谁担?

2026-02-06

一个不经意的开门动作可能酿成伤人悲剧一场突如其来的碰撞之后谁来担责的难题更令人困惑“开门杀”事故背后驾驶人、乘客、保险公司的责任究竟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马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北侧临时停车下客,后座乘客李某在开车门时与路过的行人董某发生碰撞,导致董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李某在此事故中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马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现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某保险公司表示,马某、李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司仅在驾驶人马某应承担责任的部分赔偿行人董某的损失,超出部分由乘客李某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同一辆车应作为一个整体,车辆的使用不仅包括驾驶,还包括乘客上下车等行为,本案原告的损害系驾驶人马某、乘车人李某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虽然二人均有责任,但保险公司仍应以被保险车辆承担的总体责任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马某应承担的内部责任份额抗辩对外的责任承担,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法院核定的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开门杀”是指机动车停车时,驾驶人或者车上乘客开门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情况贸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行人或车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象。在“开门杀”案件中,驾驶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基于对车辆的把控,应对安全停车的时间、地点、路况具有充分的控制和认知,并对乘客开车门行为负有注意和提醒的义务;乘客开车门时亦应当具备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的认知,开车门时对附近路况应具有认真观察的义务;若驾驶人没有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而且乘客亦未认真观察,贸然打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此时,二者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驾驶人和乘客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不得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因此,在“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就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即:当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保险赔付限额时,不足部分由驾驶人与乘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比例。

  除上述本案中符合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外,还可能存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关于“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关于“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具体赔偿责任和金额需在依法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的证明力的基础上,结合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判定。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和乘客,在上下车之前,应当通过后视镜及车窗玻璃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在确保周围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再打开车门,可以学习“荷氏开门”法及“两段式开门”法,避免“开门杀”现象发生,多一分细心,少一分危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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