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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交通事故,怎么划分责任?关键有三点!

2026-05-28

  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搭便车”等行为符合群众生活常情,体现友好互助美德,但一旦路上发生事故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

  山西省阳泉市一基层法院曾审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被告为原告夫妇二人的女婿,被告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原告二人出行,不慎与道路树木相撞,导致原告二人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后原告二人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无偿让原告二人搭乘车辆,根据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遂判决被告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二人共计1万余元。

  一、“好意同乘”指什么?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基于友情或出于善意,让他人无偿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比如,开车回家顺路捎带朋友、同事等。在此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具体应该怎么赔?

  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法律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公序良俗以及鼓励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酌情减轻好意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好意同乘”,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

  2026年5月6日上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裁判规则,明确了责任划分,鼓励互助、托举善行。

  二、判断是否适用“好意同乘”,关键看这三点

  1.搭乘人是无偿搭乘

  即司机不能收取搭乘人足以抵扣此次出行成本的钱或者好处。否则,法律上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但如果搭乘人觉得过意不去,送点零食、水等小心意给驾驶人,不算是付车费,法律上仍然算无偿搭乘。

  2.搭乘的是非营运机动车

  非营运机动车主要是私家车。一般来说,营运机动车分为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如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快递运输车等等。

  但是出租车等营运机动车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营运时间,出于助人的好意,免费搭乘人员的,可以参照适用“好意同乘”规定。

  3.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只有免费搭车的人在乘坐这辆车时出了事故,受到了损害,而且确实是驾驶一方的过错,这时候才能适用“好意同乘”来减轻驾驶人的责任。这里的损害既可能是人身损害,也可能是财产损害。

  三、哪种情况下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均明确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

  故意,指机动车使用人对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发生具有故意。

  重大过失,交通事故中一般指驾驶人酒驾、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追逐竞驶等。

  实践中,发生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使用人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吗?

  并不当然。“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上述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判断。

  四、“好意同乘”中,搭乘人自己也有过错怎么办?

  如果搭乘人明明知道,司机饮酒、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或存在车辆明显故障等危险情形,仍坚持搭乘,属于搭乘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分担部分损失,相应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搭乘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如本可避免的头部撞击伤),需要为加重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五、如何让“好意同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暖心之举?

  1.驾驶人守牢安全底线

  把安全驾驶作为善意的基石。每一次握紧方向盘,都意味着对全车人生命的承诺。出发前确认车况(刹车、轮胎、灯光等),行车中严格遵守交规,拒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分心驾驶。

  2.搭乘人严守乘车规范

  审慎选择搭乘对象,选择具备驾驶资质、车况良好的驾驶人及车辆,降低自身风险。在乘车中,做“最配合的同行者”。务必系好安全带(后排不例外),不干扰驾驶(如大声喧哗、指路争执、递东西),不做出影响司机注意力的行为。

  3.各方理性看待善意

  如果发生事故,无论责任在谁,生命高于一切,优先拨打120或报警电话。事后处理纠纷时,不因“善意”放弃合法权利,也不因“事故”否定全部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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