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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2019-02-14 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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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无

颁布日期:1996-01-23

执行日期:1996-01-23

时效性:现已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的精神,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行政执法过错(以下简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的制度。它是实施 国家赔偿法 和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深化与发展。实行这一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保证 宪法 、法律和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法制监督,改善行政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决议》中关于“在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全面实行”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在1996年4月底前完成实施办法的起草审定、建立组织、健全配套措施等实施准备工作,并开始试运行。经过总结完善,于1996年7月正式全面实施。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其他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身的特点,遂行行政执法程序的各个环节,认真界定“执法过错”的具体标准、范围以及应该掌握的基本原则、认定形式等。在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制定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使所有公务人员知法、懂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要继续完善部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把省政府第80号令、88号令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罚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制,使全省的执法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为加强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省政府确定成立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监督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全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指导行政赔偿等政府法制监督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省政府法制局合署办公,由该局行政执法复议处承办日常工作,挂省政府法制监督办公室、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两块牌子。各级政府也要尽快组成相应的法制监督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抓紧按要求完成实施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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