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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对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9-02-15 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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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号:财法[2004]6号

颁布日期:2004-06-29

执行日期:2004-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了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在这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财政部的为6项。其中:取消4项:1.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事项的审批;2.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发的审批;3.18个试点城市被兼并国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免停息的审批;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的审批;改变管理方式1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改由资产评估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下放管理层级1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审批”,其审批权限下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为保证将国务院决定及时落实到位,切实做好项目取消和调整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对取消的项目,要从国务院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对下放层级的项目,要做好上下间的衔接,确保管理不脱节。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后续监管工作。对审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应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对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等调整项目,要监督、指导地方或行业组织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同时抓紧做好与这些项目相关的文件清理工作,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

  三、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国务院决定的落实工作,防止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审批和管理脱节等现象的发生。对因有禁不止、继续审批或敷衍了事、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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