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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盐业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2-15 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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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梅州市人民政府办

文号:梅市府办[2005]25号

颁布日期:2005-04-08

执行日期:2005-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04年《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的盐业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我市机构改革方案,撤消广东省梅州食盐专卖局后,原有的行政职能划归市经贸局。市经贸局内设盐业和酒类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盐业和酒类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依托原梅州食盐专卖局的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盐业协管员制度,配合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市盐管办配盐业协管员10名,人员从原梅州食盐专卖局执法人员中择优挑选,盐业协管员的人员经费由梅州盐业总公司负责。

  三、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食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维护我市食盐市场正常秩序,保障我市人民的食盐安全和合格碘盐覆盖供应,巩固我市已取得的碘缺乏病防治成果。

  四、各县(市、区)参照此文件精神,切实保证盐业管理和执法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加大对盐业执法工作的力度,以维护各县(市、区)食盐市场秩序。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八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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