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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公检法司机关不得成立“讨债公司”的通知

2019-01-2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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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文号:无

颁布日期:1988-06-25

执行日期:1988-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最近,有的地方的公、检、法、司机关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所谓“讨债公司”,以企业法人的形式,接受经济活动中债权人的委托,为债权人追索欠债。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第一,它违反了中央三令五申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二,公、检、法、司机关以法人形式出面替当事人追索欠债,为经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服务,这与其本身担负的任务不符。第三,客观上容易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检、法、司机关的声誉,降低司法机关的威信。第四,由此可能造成少数公、检、法、司机关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总之,这种做法的危害很大。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成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的企业。对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已经成立的“讨债公司”,应当尽快撤销,并终止办理已承接的委托事项;如属与公、检、法、司以外的其他部门合办的,要尽快撤回人员、资金,做到完全脱离。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

  三、各级公、检、法、司机关要加强对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树立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的好风气。同时,要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帮助干警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困难。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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