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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分站管理办法

2019-02-25 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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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号:无

颁布日期:2003-09-05

执行日期:200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机构性质

  第四章 职责

  第五章 其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农机购买者、使用者和农民解决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服务质量(以下统称“农机质量”)方面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监督站、投诉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消协[2002]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站是指在各市、县(市)农机主管局或其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分支机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农机投诉站××市、县分站。

  第三条 根据维权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设立分站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方便广大消费者投诉,把大量的投诉受理工作落实在基层。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分站按地域管辖受理农机投诉。

  第五条 省站在省消费者协会、省农机管理局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能,负责全省农机投诉受理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分站在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在同级消费者协会和省站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投诉受理工作。

  第三章 机构性质

  第七条 分站行政上由同级农机主管局领导,业务上接受省站的指导。

  第八条 分站原则上应设在主管局科教质量部门或农机市场整顿(“打假”)办公室。

  第四章 职责

  第九条 省站职责

  (一)受理重大、典型投诉。

  (二)受理分站转上来的涉及面广、跨地区或性质严重的投诉。

  (三)受理上级消协、有关部门、中消协农机投诉站和外省市农机投诉站转来的农机投诉。

  (四)负责全省农机投诉受理业务指导、培训、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投诉受理统计,编写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条 市、县分站职责

  (一) 直接受理所辖范围内的农机投诉。

  (二) 受理由省站按地域范围转来的农机投诉。

  (三) 外市、县(市)分站要求处理或协助处理的农机投诉。

  (四) 负责本地农机质量投诉统计,编写投诉分析报告。

  (五) 负责本地投诉统计上报。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主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充实业务能力强、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各市、县(市)消协和农机主管部门履行对本市、县(市)农机投诉站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省、市、县农机投诉站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各分站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投诉站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农机投诉受理程序,完善农机投诉档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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