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

2019-01-21 578

分享到: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颁布日期:2005-09-22

执行日期:2005-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卫生部:你部2005年4月18日(卫政法函〔2005〕7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为宜。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