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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2019-01-23 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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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无

颁布日期:2005-05-13

执行日期:200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四、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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