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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9-01-23 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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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文号:国法复函[2008]2号

颁布日期:2008-01-07

执行日期:2008-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复议处: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已于2007年12月10日施行。根据12月28日行政复议统计工作会议上与会同志提出的有关新旧制度衔接的意见和建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年统计报表原则上按照新统计制度填报;2007年上半年统计工作已经完成、确实无法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进行全年统计数据填报的,上半年统计数据填入新表纵向第54栏“其他”内相应栏目,新增加的统计项目可不填报;2007年下半年数据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填报。

  二、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未能及时购置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软件的,填报由市(地)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供的新统计制度的纸质报表,并由市(地)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录入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报省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本通知请转发至市(地)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八年一月七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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