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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2019-01-23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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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号:襄樊政发[2005]43号

颁布日期:2005-12-31

执行日期:2005-12-31

时效性:已修订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救济和监督制度,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在健全复议应诉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等方面都采取了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促进了全市行政执法水平的逐步提高,改善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但也存在着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亲自参与复议应诉的比率较低、普遍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应诉、复议应诉中行政机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少数行政违法行为重复发生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襄樊,现就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一)行政复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复议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的一项法定重要职责,无论本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与办案,通过行政首长率先垂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复议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于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他程序性行政复议文书,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签;

  (三)政府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其它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领导审签。对社会关注或有重大影响以及疑难行政复议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

  (五)以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部门、组织分管领导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各部门、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在法定时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各有关部门、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为调查案情组织听证,以下一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下一级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应参与复议活动;以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部门分管领导应参与复议活动;

  (七)要普遍设立当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场所。除了少数案件情况特别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外,其余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当面质证,当事人提出复议听证申请或复议机关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当组织听证。为适应当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需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安排当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场所,通过公开审理,让老百姓亲身感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政府;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54号)的文件精神,2006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其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内设立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保证有三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办公条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九)实施全市法制工作网络互联互通工程。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文书、复议决定等应全部上网在各级政府网站上公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6年6月底以前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配备计算机等上网设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结案后15日内应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包括立案、审理、对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案件的司法执行等,给予理解和配合,不得妨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一)尊重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权。对经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均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答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更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查取证,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应予理解和配合;

  (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施以影响或者进行其他干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原告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施加压力,妨碍行政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败诉的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该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行政审判环境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少数地方和部门擅自出台的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从2006年起,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凡以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应代表本机关积极出庭应诉,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出庭应诉。

  四、建立行政机关与行政审判机关的定期联系工作制度

  行政审判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应提高行政审判监督意识,尊重法院独立审判权,在不干预、妨碍行政审判的前提下,主动与人民法院建立定期联系工作机制,以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建立年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一次,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商人民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本地区年度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领导应按要求出席联席会议,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日常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和已结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着重分析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向人民法院通报阶段性行政复议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可不定期地组织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研讨会,定期交换统计资料、典型的裁判文件、文件汇编等,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行资源互通与共享;

  (三)庭审旁听制度。对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每年应当选择1?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到法庭旁听,并可在法庭宣判后,组织有关人员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

  五、建立健全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错案分析和案情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建议书所提的建议,并认真研究整改,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复议中的典型违法案件,应在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将各类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印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防止同类错案重复发生;

  (二)建立执法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半年要结合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

  (三)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与政府法制及监察、人事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行政处分等方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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