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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9-01-23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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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文号:宁政办发[2001]138号

颁布日期:2001-11-21

执行日期:2001-11-21

时效性:其它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及有关授权组织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或者虽然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或者认可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认可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同意改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启用“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五、市政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履行情况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县、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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