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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2019-01-18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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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号:税委会〔2017〕27号

颁布日期:2017-12-12

执行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见附表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见附表2)。

  3.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的部分产品开始实施协定税率,对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见附表6)。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02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见附表4)。

  三、税则税目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5)。经调整后,2018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9个。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表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 出口商品税率表

  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6. 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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