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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法律宣传工作中张贴布告问题的批复

2019-01-26 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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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无

颁布日期:- -

执行日期:- -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7日法办报字第28号的请示已收悉。同意你们关于人民法院出布告应当注意事项的意见。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法律宣传工作中张贴布告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各城市法院,为了配合整顿社会治安秩序,选择了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召开一定规模的群众大会,宣布法院的判决,有力地震慑了敌人,教育了群众。但是,有的地方为了扩大宣传,要把在公判大会上所宣布的判处徒刑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都以布告的形式公布出去。这样做,我们认为不够合适。因为,人民法院向社会上公布判处罪犯的罪状布告,目的在于通过具体案件,揭露犯罪和敌人的阴谋,提高人民群众的革命警惕,所以法院的布告是一个政策、策略性很强,极为严肃的文件,不能有半点马虎。如果布告的内容不当,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且会给党和政府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当前形势,我们意见,在打击现行犯罪中,张贴布告一般应当限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美蒋特务、间谍和其他重大现行反革命破坏案件。一般判处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最好不要出布告。并且在制作和张贴布告时,还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1)布告的内容要力求确切明了,合乎政策、法律,注意不要泄露国家机密,不能援引反动词句和涉及男女隐私的具体情节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问题;

  (2)布告应当经过认真研究修改,基层法院的布告还应送中级法院审查;

  (3)布告不要到处贴,一般只限于判决法院所辖的地区就地张贴(需要往外地张贴的要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并且不要张贴的过多,张贴的地点、份数也要适当控制。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予指示。

  1962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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