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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28 浏览量:19688 律师: 刘正锋
非常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以下法律意见是根据你填写的信息,并参考上千万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以及业内资深法官、律师、法律专业工作者的集体智慧生成。供您参考!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如果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有可能会支持他(她)借款本金、利息共94,780.00 元。
(一)现有证据不充分,缺少达成借贷一致意见的证据,无法证明你们之间的借贷事实。
借贷事实充分需达到两项标准,第一,要证明双方达成借款的一致意见;第二,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关于第一项标准:虽然你和债权人曾经有借条、借款合同,但该借条或借款合同目前已经销毁或丢失,如果没有其他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那么你们的借贷关系将不成立。你虽有借条、借款合同、但已销毁丢失,所以无法证明你们达成了借贷的一致意见。
关于第二项标准:虽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但你在收款后出具了收据。而收据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钱款的凭证。故收据已证明了款项的实际给付。
(二)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律保护期限内。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虽然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是在债权人提出还款要求时,你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没有做出明确表示何时偿还,因此借款合同(包括借据、借条)的法律保护期限从债权人第一次向你主张还钱时即2018年06月24日开始计算。(备注:《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第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截止目前没有超过3年,故债权人的债权依然受法律保护。即使你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债权已过法律保护期限的抗辩,该事由是不成立的。
建议你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偿还债务。如果你不愿意偿还债务,债权人对你提起诉讼的话,这将会给你的信用带来污点。你在相关机构办理手续时将会受限,比如在你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将不会放贷。
(三)法院最高会支持债权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共94,780.00 元 ,具体明细如下图:
借款本金 | 30,000.00元 | 借款日期 | 2009年8月15日 |
年利率 | 24%(3000%,见提示) | 借款天数 (截止今天) |
3239天 |
【提示: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利息按24%的年利率计算】 | |||
借款利息 | 64,780.00元 | 违约金 | 0.00 |
已还利息 | 0.00元 | 未还利息 | 64,780.00元 |
未还费用共计 | 94,780.00元 |
你们之间的借款本金为30,000.00元,若存在事先将利息扣除的情况,本金是以债权人实际出借给你的金额为准。
你们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你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以下,此利息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利率 | 法院如何认定 | 法院如何处理 |
0-24% | 正常贷款利息有效 | 法院对该部分利息予以支持 |
24%-36% | 自然债务区 | 法院不保护,已付的利息付了就付了, 未付的利息法院也不会判支持 |
36%以上 | 高利贷无效 | 法院不保护并且强制出借人返还对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你们之间约定的已超过,故只能按照24%的年利率主张逾期的利息。因此你应支付债权人逾期还款的利息: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你们之间约定的年利率已超过24%,故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只能按照24%的年利率主张借款利息。因此你应支付债权人借款利息:64,780.00元。
截止咨询之日,由于你没有偿还过本金和利息,目前尚欠债权人本金、利息共计:94,7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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