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法律援助公益平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电话
客户咨询电话
400-969-8166
时间:2018-06-08 浏览量:20049 律师: 刘正锋
非常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以下法律意见是根据你填写的信息,并参考上千万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以及业内资深法官、律师、法律专业工作者的集体智慧生成。供您参考!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如果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他(她)借款本金、利息共50,000.00 元的几率较大。
(一)现有证据比较充分,能够证明你们之间的借贷事实。
借贷事实充分需达到两项标准,第一,要证明双方达成借款的一致意见;第二,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关于第一项标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欠条必须基于借贷关系产生(不能因为是买卖或者其他的原因打的欠条)才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你和债权人有欠条的原件,原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发生纠纷时该原件可以证明你们达成了借贷的一致意见。
关于第二项标准:你和债权人之间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的,且转账时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都是你们自有的账户;因此,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二)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律保护期限内。
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你们借款合同(包括借据、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为 2018年09月01日,可知诉讼时效(法律保护期限)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8年09月01日开始计算。(备注:《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第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截止目前没有超过3年,故债权人的债权依然受法律保护。
(三)法院最高会支持债权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共50,000.00 元 ,具体明细如下图:
借款日期 | 2017年10月19日 | 还款日期 | 2018年09月01日 |
借款本金 | 50,000.00元 | 逾期开始日期 | 2018年09月02日 |
借款天数 | 318天 | 逾期天数 (截止今日) |
0天 |
借期内的利率 | 0.00 | 逾期年利率 | 6% |
借期内的利息 | 0.00元 | 逾期利息 | 0.00元 |
违约金 | 0.00元 | 已还利息 | 0.00元 |
未还利息 | 0.00元 | 未还费用共计 | 50,000.00元 |
你们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知你逾期不还款,经债权人催告后仍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你偿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
截止咨询之日,由于你没有偿还过本金及利息,目前尚欠债权人本金、利息、共计:50,000.00元。
保证人无需对你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由于有书面担保合同,故你和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关系已经成立。同时根据你们的约定和《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的规定,可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第二,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借款合同(包括借据、借条等)的借款期限,根据《担保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的规定,可知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视为6个月,从借款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第三,在借款到期后的6个月内由于债权人没有向你或保证人提起过诉讼或申请过仲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可知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建议你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偿还债务。如果你不愿意偿还债务,债权人对你提起诉讼的话,这将会给你的信用带来污点。你在相关机构办理手续时将会受限,比如在你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将不会放贷。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个人借款有聊天记录之后补充的借条有效吗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