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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水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判决书

时间:2015-09-24 浏览量:1651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1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翠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骞,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水英,女,汉族,1966年7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苗福贵,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水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星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兴威、孟骞,被上诉人杨水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苗福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8月,杨水英到五星公司从事冲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水英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2014年8月5日,杨水英在工作期间中受伤。2014年11月,五星公司向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2月22日,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荥劳人仲裁字【2014】第2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五星公司、杨水英之间劳动关系成立。五星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五星公司、杨水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杨水英在五星公司按照五星公司的安排从事工作,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五星公司确是杨水英的用人单位,故五星公司与杨水英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与杨水英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五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我公司是专业从事精密电机生产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较严格的技术要求,所招员工一经录用须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因培训过程涉及技术秘密,双方必然签订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杨水英既没有培训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杨水英从来不受我公司管理,一审法院仅凭杨水英提供的一件工作服就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撤销原意判,改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杨水英答辩称:根据我在五星公司干活受伤的事实,以及劳动仲裁裁决书和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我与五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据充分。我认为该裁决书和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是成立的。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杨水英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其在五星公司受伤的事实,足以证明杨水英在五星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五星公司提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上诉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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