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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改《法庭规则》跟囚服说再见

2016-04-16

4月14日最高法介绍了《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这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将囚

  4月14日最高法介绍了《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这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将囚服从法庭上踢出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然而,真正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仍任重道远。


  一是为了警醒世人,犯罪嫌疑人常被虚拟“示众”。比如,某电视台上常出现犯罪嫌疑人痛哭流涕的画面,让公众产生此人是罪犯的印象,而法律的规定则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某些公众人物也不能例外,一旦在电视上自愿或非自愿“忏悔”瞬间就声名狼藉,法院的判决反而显得无足轻重。


  二是公审公判时常出现,被告人的尊严得不到保障。其实,早在1988年6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


  三是媒体常将特定含义的法律术语搞混,令公众难以分辨。例如,犯罪嫌犯人、被告人、上诉人、罪犯等均有特定的含义,对应刑诉法不同的阶段,不可乱用、错用。若将犯罪嫌犯人当成罪犯报道不仅可能侵犯报道对象的名誉权,更可能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


  其实,司法改革是一步步在推动。《法庭规则》将囚服踢出法庭也是对庭审事实的确认,将一些模糊的选择性做法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后再也不会出现官员可以不穿囚服出庭受审,普通百姓却很难享受此“待遇”的现象。


  最高法此次修改《法庭规则》,让法庭跟囚服说再见,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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