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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一审胜诉

2016-04-16

消除环境污染危险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 江苏常州: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一审胜诉 开栏的话守护青山绿水,检察机关在行动。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生态环境

  消除环境污染危险 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

  江苏常州: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一审胜诉


  开栏的话守护青山绿水,检察机关在行动。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震慑了犯罪。为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举措、成效,本报特开设“环保行动在身边”栏目,敬请关注。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4月1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许建惠、许玉仙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及时处置场地遗留危险废物,消除环境继续污染的危险,修复被污染的土壤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


  2014年9月,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许建惠、许玉仙租用他人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将清洗后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污沟排向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露天污水池内,产生的残渣装进蛇皮袋后堆放在污水池周围,致使该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遭受严重破坏。

  2015年6月17日,许建惠、许玉仙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两被告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场的废水、残渣及部分废桶仍未清理,环境损害至今未能得到修复。经相关单位检测:现场尚未清洗的桶内检出对苯二甲酸和间苯二甲酸聚酯,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危险废物,污水池内废水、污水池四周堆放的残渣、底部沉积物以及污水池附近地下水中均检出多种重金属、苯系物、总石油烃、氯代烷烃等有机物,造成污水池下方的土壤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12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在本市没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履行诉前程序后,直接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判令两被告依法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判令两被告依法赔偿场地排污对环境影响的修复费用。


  4月14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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