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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意见四年,法院为何判处缓刑?

2022-06-28

辩护律师与承办法官多次就起诉书指控事实、证据等问题沟通。被告人程某的量刑从实刑变成缓刑。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王某(死亡)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组建“某某康养”团队,李某为团队实际管理人,被告人程某等为架构主要成员,仿照“部一厅一局一处一科”等层级层层组建微信群进行管理,打着成立“某某康养人才库”的旗号,虚构“某某养老”、“某某贷宝”等虚假项目,承诺分配股权、红利、按月发放养老金、补贴等诱惑成员加入团队,以购买手机贴膜和徽章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被告人程某于2019年10月份加入"某某康养"团队,系该团队某部部长,负责某部的全面工作,将违反该团队管理规定的人员起草并发布开除公告,某部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程某构成诈骗罪,量刑意见四年。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律师解读】

  被告人程某退休前系某大学教授。其对于律师的专业水平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经过多方咨询与考察,最终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韩英伟律师团队承办此案。律师团队肩负当事人的重托,认真研究案情,逐页逐字整理质证意见、会见当事人,结合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刻剖析,认定程某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在此基础上,向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等。该案辩护观点如下:

  第一:本案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1、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结合卷宗材料及本案事实:某市公安局立案的依据是其辖区内被害人王某因被骗500元的报案,但某市公安局对王某被骗的500元没有立案,更没有处理结果。王某本人没有参加“某某康养”团队,也没有缴纳徽章及手机贴膜费用29元,王某不是本案受害人,某市既不是被告人所在地,也不是犯罪行为地。庭前会议期间,辩护人依法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电话回复驳回异议,不出具书面裁定,剥夺了被告人的诉权。

  2、合议庭应该由七人组成。

  本案被告人涉及多个省市,属于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七人组织合议庭审理,在庭前会议期间,辩护人提出合议庭应当由七人组成,承办法官一直没有回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本案存在大量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从辩护人在庭前会议提供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在审讯涉案被告人时,深夜凌晨审讯,属于饥饿审讯、疲劳审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上讯问笔录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第二:涉案起诉书认定如下事实不能成立。

  1、起诉书指控涉案“某某康养”团队属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团体不能成立。

  依据本案侦查机关提供的补充侦查材料《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罪的通知》可以看出:“某某康养”团队不属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罪,被告人程某等也不属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团体成员。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等加入多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团体不能成立。

  结合卷宗材料(证据卷3第145页)程某供述:2018年12月份她参加了华夏某某集团,当时她在直属第六总公司任督察总监,2019年初她就退出来了,这个团队说的是落地之后按不同级别领工资,她就花了21元买了一张全网通5000元充值卡,最终大家都没有领到工资,她也退出了。

  以上属于被告人程某的供述,本案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华夏某某集团属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团体,也没有证据证明程某属于华夏某某集团成员。

  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于某、魏某、刘某、荀某、陈某参加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团队,同样不能成立。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程某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虚假仍加入团队,积极参与传达指令、向其管理的群宣传徽章、手机贴项目、信息统计等活动,使被害人基于虚构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并错误处分了财物,故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以此认定程某构成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罪,不能成立。

  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罪具有非法传销和伪造国家公文特征,本案华夏康养团队没有采取非法传销的手段,没有伪造国家公文的要件。

  从卷宗材料可以看出:程某等人曾多次向李某催要公司及项目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李某以正在审批或者其他理由一直推脱,这就排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虚假的事实。程某本人并没有参与传达指令、向其管理的群宣传徽章、手机贴项目、信息统计等活动。购买徽章及手机贴膜是自愿购买行为,并且手机贴膜是手机必备的,仅凭一个手机贴膜及徽章收费29元,程某等人并没有收取占用一分钱,她自己也购买3套是被害人。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占有为目的,更不存在使被害人基于虚构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并错误处分了财物。试问:在大街上一个手机贴膜要价一百甚至二百元,为何不构成犯罪?本案的徽章和手机贴膜已制作完成待发快递给购买者。已扣押证据没有附卷。

  辩护律师与承办法官多次就起诉书指控事实、证据等问题沟通。被告人程某的量刑从实刑变成缓刑。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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