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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停服后,已充值的游戏账户款项是否可以返还?

2022-07-30

本案中,徐某的在充值后转换为游戏币的事实,实际上没有添附任何的服务增益,也就是说此时并没有完成真正的消费,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两公司有义务返还徐某还没有消费的部分共25300元。由此可见,即便合同的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也不得因此损害合同缔约方的合法权益,虚拟资产与现实资产一样,可以通过折合价款等适当方式予以返还。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4日,徐某通过A游戏公司管理运营的微信平台下载了某款游戏并通过两个手机号152××××6988和157××××0306在其两个游戏账号分别充值了93343元和21008元,其充值的全部款项在游戏内兑换为游戏币“元宝”用于游戏道具等消费,充值的交易界面显示收款方为B公司。2020年12月30日,游戏平台发布公告,正式停止充值服务和新账号的注册,并告知游戏玩家2021年1月30日18:00整正式关闭服务器,游戏角色等数据全部清空。需要转移的玩家联系在线客服QQ号16×××37进行相关转移登记,处理截至日期2021年1月15日。补偿对象为全服玩家,游戏关闭充值至正式停运期间,全服每天发放2万“元宝”补偿。至停服当天,徐某仍有部分游戏币没有花完,因此向A游戏公司和B公司申请退款114351元,两公司拒绝退款,于是徐某将两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一审:

  驳回原告徐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徐某部分请求,共退还尚未消费的游戏币折合现金25300元。

  【律师解读】

  所谓游戏充值问题,本质上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是玩家,另一方是游戏的运营者。在本案中,A游戏公司是通过授权协议这样的方式得到了B公司合法授权运营的,徐某对于内部的这种授权是不知情的,所以两个公司都具有被告资格。在游戏登陆界面,运营者向游戏玩家出示的条款中,保留“随时地、不事先通知地、不需要任何理由地、单方面地中止履行本协议及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再结合实际生活中游戏停服是非常普遍、正常的事情,所以律师认为,停服及终止合同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键是不能损害充值玩家的权利。

  那么两公司是否尽到了维护充值玩家权利的义务呢?在庭审中,两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提前通知了包括徐某在内的所有玩家要停服的消息,而且也预先中断了充值业务,这样的操作符合合同履行变更的一般认知,律师对此是认可的。另外,两公司认为,他们实际上以邮件形式对游戏玩家发放了一定的充值返利的补偿,只是徐某并没有打开邮件收取补偿。律师认为,关键要看补偿的内容和形式,邮件形式并不能确保玩家能够受领补偿,其补偿游戏币的方式虽然是允许的,但是很难具体去计算、估计所谓2万元宝的价值,因此这样的方式是否足以弥补玩家的损失,要看实际的充值情况。

  最后是数额的计算问题,两公司认为,将人民币充值成游戏币就是完成了消费行为,即便是游戏币在停服之时还有剩余,也不应该予以退还。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根据主流观点律师认为,充值并不意味着消费行为完成,还是要看充值之后是否转换为了相应的服务标的,这也是本案一审和二审的一个主要分歧。

  本案中,徐某的在充值后转换为游戏币的事实,实际上没有添附任何的服务增益,也就是说此时并没有完成真正的消费,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两公司有义务返还徐某还没有消费的部分共25300元。由此可见,即便合同的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也不得因此损害合同缔约方的合法权益,虚拟资产与现实资产一样,可以通过折合价款等适当方式予以返还。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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