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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防车位冲抵工程款,法院如何判决?

2022-08-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至10月,王某在张某承建的某花园小区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总价款为102万元。工程如期完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部分款项。完工时,张某尚欠王某款项460000元(其中,劳务费为180000元,工程余款为280000元)。2020年9月8日,张某向王某出具两份承诺书(名称均为《协议》)。第一份《协议》内容为劳务费分期支付,载明张某于2021年6月底之前支付该部分款项。第二份《协议》内容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工程款余款280000元,载明张某向王某转让人防车位一个冲抵200000元,剩余80000元一年之内付清。对于第二份《协议》因张某违约,王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郭灿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 280000元。

  【律师解读】

  涉案的第二份《协议》是无效的,不能以此为据主张权利。第二份《协议》的基本事实是,物业公司将人防车位给承建单位用以冲抵工程款,承建单位的承包人再将人防车位冲抵给王某用以冲抵其工程款。物业公司无处分权,承建单位也无权冲抵。张某与王某签署的冲抵协议虽然形式完备,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张某承诺王某可以无限期使用该人防车位,随意出售等。但双方约定的冲抵工程款协议实质上是对人防车位的买卖、转让,该约定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第一款:“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由国家享有,使用、管理、收益权的归属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得对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设置买卖、让渡等实质的处分行为。

  人防车位不是社区产权车位或公摊车位。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需求情况下,开发商也只拥有使用权,不能出售,且使用期限为20年,只是到期后可以继续租赁。人防车位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交付必须交付权利证书,以登记作为权利的公示标记。人防车位只是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需求情况下,开发商仅拥有使用权。

  本案中,王某并非某花园小区业主,本身无使用需求,但被告张某的冲抵行为可能影响社区业主的车位需求。即使被告电话中指定将某花园小区第X号人防车位指定冲抵给原告,其也没有出具任何代表权利证书的有效手续。开发商、承建单位及张某本人都无法出具人防车位权利证书。因此,人防车位没有交付也无法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冲抵人防车位是无效合同,无法履行,现实中也未履行,应当按照原事实法律关系由张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项280000元。据此,郭灿炎律师为王某确定了诉讼方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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