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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给异性转钱,另一方可以要回吗?

2022-08-15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出方)违背忠诚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张全额返还。

  【案情简介】

  何某(女)与周某(男)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9月,周某通过其工商银行卡向罗某转账共计255500元,通过农业银行卡向罗某转账10000元,上述共计265500元。何某知晓后,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诉称周某未经何某同意,向罗某赠与大额钱款,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要求罗某全额返还。请求确认周某赠与罗某265500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罗某返还何某及周某2655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1、被告周某在2015年6月起至2017年9月期间赠与被告罗某的265500元的行为无效;

  2、被告罗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何某265500元。

  3、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周某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账付给罗某共计265500元,这些钱款因无证据证明为周某个人财产,应认定为何某、周某夫妻共同财产。周某给付罗某265500元的性质也因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

  上述钱款的赠与行为,侵犯了何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未经何某同意的情况下,周某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周某的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由罗某全额返还上述钱款。

  综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出方)违背忠诚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张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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