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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举报人是否适格原告

2022-08-16

本案中,原告举报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某工程项目中没有开具发票、偷漏税款,接到举报线索后,某市税务局已针对原告举报内容作了相应的处理并答复原告,且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与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案情简介】

  2017 年 2 月 20 日,原告某安装工程公司在民心网政民互动平台举报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在某工程项目上租赁起重设备发生租赁费 20 多万元,其中当年收取 35000 元均没有开具发票,偷漏税款,请税务机关予以查处。接到举报线索后,某市税务局经调查后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进行了回复,针对发生租赁费“没有开具发票”问题,于 2017 年 3 月 2 日向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同年 3 月 6 日分别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被举报“偷漏税款”问题,告知举报人具体负责单位,并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将举报案件移送稽查局。原告认为某市税务局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以追缴欠税行政处罚代替偷税行政处罚,对处罚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市税务局按偷税条款加重对被举报人处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裁定驳回原告某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赋予了公民、法人的对于发票行为违法的投诉举报权,其作用主要是为税务机关查处发票违法行为提供线索和证据,维护发票管理秩序,进而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但举报不一定为了保障举报人自身的权益,税务机关对于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往往和举报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税务行政诉讼中,举报人未必是适格原告。

  1、本案被告是否不作为:

  实践中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尽相同,但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的规定,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本案某市税务局已经就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移送有管辖权的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某市税务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2、投诉举报的作用:

  投诉举报是公民发现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群众反映的一些事项可能具有监管职责,但此种职责之履行情况并不当然构成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可诉行政行为,有些仅仅是行政机关凭此获得一般线索,再依职权作出不同裁量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赋予了公民、法人的投诉举报权,其作用主要是为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提供线索,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而非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举报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某工程项目中没有开具发票、偷漏税款,接到举报线索后,某市税务局已针对原告举报内容作了相应的处理并答复原告,且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与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判断:

  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

  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之后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通常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就本案所涉及的发票管理及税收征收领域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因此,其规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且原告不是“处罚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 号)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某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行为并未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一款(一)项、(八)项的规定,本案举报人不是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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