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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注销公司就没事了吗?

2022-09-26

面对公司多年前取得的合同预收款,却未收到对方是否继续履行的通知,是不是可以注销公司了?

  一、写在前面

  面对公司多年前取得的合同预收款,却未收到对方是否继续履行的通知,是不是可以注销公司了?

  不是。

  合同是解除还是履行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笔款项尚未确认为公司资产,否则公司的债务都将导致股东承担责任。

  二、强制清算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同之债和清算责任之债的关系

  合同之债:即A企业收了B企业的预收货款,却未履行交付义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仍处于有效状态。如果此时解除合同,则A企业就负有向B企业返还所有款项或扣除成本返还部分款项之义务,此为合同之债。

  若A一直未予以处理该合同,既未交付货物也未通知B企业解除,则合同之债则一直未确定,直到A企业注销。根据相关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一旦注销则具有合法清算的义务,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也视为已成就,因此,注销这一刻,A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之债则确定了。

  清算责任之债:若A企业的股东罔顾清算责任,未及时清算或以虚假的清算手续办理清算的,则A企业的股东就要对因违法清算造成的B企业无法清收的合同之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清算责任之债表面上是侵权之债,其需要满足2个要件:

  1、A企业存在合同之债,且未过诉讼时效;

  2、A企业股东怠于清算或违法清算导致合同之债无法清偿。

  四、司法实践:合同未履行完就注销的法律责任

  01、收了合同预付款就注销公司,即便转让股权,原股东最终仍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马志*等与北京唐城兄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5575号

  【基本案情】

  1、唐城兄弟公司与鸣作坊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签订《投资合同》,并约定由唐城兄弟公司投资2500 000元,第一笔1000000元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第二笔1500000元于8月1日支付。鸣作坊公司作为负责剧本修改、大纲编写的义务承担一方。但唐城兄弟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即8月1日内支付剩余投资款。

  2、2016年8月1日,鸣作坊公司的股东史鸣*、史国*分别将其名下的股权49%、51%股权转让给马志*。

  3、鸣作坊公司清算报告:公司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对其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算核查,已清算完毕。报告如下:(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2018年12月5日在北京晚报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或加盖公章:马志*。

  4、《注销核准通知书》载明:“鸣作坊公司:你单位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经我局核定,准予注销。特此通知。2019年2月2日。”

  5、唐城公司以鸣作坊公司未缴付工作成果,最后注销公司,导致投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史鸣*和马志*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唐城兄弟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鸣作坊公司支付投资100万元,但至起诉之日鸣作坊公司并未依据《投资合同》约定完成应承担的义务。在一审庭审中史鸣*、马志*向一审法院提交票据及支出凭单,不足以说明该支出与拍摄电影的费用具有合理的关联性,但考虑鸣作坊公司对剧本做了一些工作,有相应的支出,一审法院酌定该支出为30 000元予以扣除。

  2019年2月2日鸣作坊公司注销,马志*作为股东在清算报告上签字,鸣作坊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通知唐城兄弟公司,马志*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向唐城兄弟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故马志*应向唐城兄弟公司赔偿投资损失的970000元及利息。

  史鸣*原是鸣作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于2016年8月1日将其名下鸣作坊公司股权转让给马志*。马志*自述是鸣尚佳作(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鸣尚佳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史鸣*,股东为上海鸣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史鸣*占有该公司99%的股权。由此可认定史鸣*虽不是为鸣作坊公司的股东,但其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鸣作坊公司的行为,可以证明其为鸣作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史鸣*应当向唐城公司赔偿投资损失970000元及利息。

  02、承担合同付款义务,却悄悄注销公司,法院判决清算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支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天银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837号

  【基本案情】

  1、2011年12月16日,上海支点(甲方)与陕西支点(乙方)签订《协议书(一)》。双方约定:“甲方是乙方的合伙人,乙方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三、费用及收益约定3.1双方约定,上述基金针对西安瑞联本次的6,000万元投资以及今后的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全部基金管理费归乙方所有,由甲方收到管理费后5日内支付给乙方或由基金直接支付给乙方”

  2、2011年12月间,陕西支点(甲方)与西安天银(乙方)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双方约定:“鉴于:1.甲方拟以所管理和关联的股权投资基金对西安瑞联进行投资;2.在甲方对西安瑞联的投资过程中,乙方发挥了重要的项目推荐、关系协调、协助尽调的作用,并且今后将在投资后管理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协助工作…………三、收益分配3.1双方约定,甲方上述基金针对西安瑞联6,000万的投资所形成的基金管理费收入(即投资额的2%/年)的50%归乙方所有”。

  3、2013年8月26日,就陕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兴业)退出陕西支点事宜,上海支点与陕西兴业签署《协议书(三)该协议第2.1条约定,“……陕西支点和陕西天银投资之间的管理费分配事宜,由陕西支点新的管理人代表与天银投资协商确定”。同年10月11日,《陕西支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13年01号变更决定书》,决定书确认陕西支点的合伙人变更为上海支点和潘小苹。2013年10月17日将企业执行人委派代表变更登记为潘小苹。

  4、2016年4月12日,案外人陕西支点出具《合伙企业注销清算报告》,载明:“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已经2016年1月19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2016年1月20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公司注销后,如有隐藏、遗留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算报告由陕西支点的全体合伙人(即上海支点与潘小苹)签章。同年5月11日,陕西支点完成注销登记。

  5、西安天银以陕西支点合伙人未履行清算责任为由,要求上海支点、陕西兴业、潘小苹对案外人陕西支点应支付的管理费360万元向西安天银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陕西支点是否应支付西安天银管理费;二、上海支点、陕西兴业、潘小苹应否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争议焦点一,西安天银与陕西支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协议书约定“三、收益分配。3.1双方约定,甲方(陕西支点)上述基金针对西安瑞联6,000万元的投资所形成的基金管理费收入(即投资额的2%/年)的50%归乙方(西安天银)所有,由甲方在每次收到管理费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梁海冰作为陕西支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2012年2月14日向西安天银法定代表人发送的电子邮件中仍表明“我们签订的协议按约履行,不会有任何变动!”,亦再次表明西安天银履行义务的情况。陕西支点已于2016年5月11日经决议解散并完成注销登记,与该企业有关的全部债权债务均应经清算。审理中,西安天银与上海支点、陕西兴业、潘小苹均认可陕西支点注销,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故无论上海支点是否支付管理费,陕西支点均应与债权人就已发生的债务进行结算,且仅计算至其注销之日止。对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上海支点与陕西兴业均为陕西支点设立时的普通合伙人。系争协议书订立于2011年12月间。纵使在2013年期间,陕西兴业从陕西支点退伙,上海支点变更为有限合伙人,该陕西兴业、上海支点仍须对此前发生,即系争协议书项下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潘小苹作为陕西支点注销时的普通合伙人,亦应负担相应债务。

  五、总结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应当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切勿以为收了预付款的合同就视为“事实上解除”,这样的合同的履行状态往往处于不确定当中,企业反而不能以诉讼时效抗辩,长期以往容易造成未来的“负债”

  1、定期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长期的预收款,应付款项,确定无法履行原因,及时办理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

  2、定期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长期的应收款合同、预付款合同,确定是否能收回款项,如果对方处于吊销、注销状态,及时追究股东责任。

  3、公司注销前,进行合法的清算,清查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必要的聘请律师尽职调查,避免公司注销时,因遗漏对外的债权债务而被追究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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