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发布任务

 当前位置:法旅网 > 法律资讯

向无代理权公司的代表支付合同款,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024-05-10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叉车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转让8台叉车,共计16万元,并约定交付叉车后,B公司立即支付合同转让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叉车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转让8台叉车,共计16万元,并约定交付叉车后,B公司立即支付合同转让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叉车,B公司随即向A公司的代表蒋某支付了16万元转让款。三日后,A公司向B公司发出《催款函》,告知其在7日内付清转让款。

  B公司认为A公司的代表蒋某已经收取了合同款项,故拒绝再次支付。A公司认为其并未授权蒋某签订合同,也未收到合同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A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A公司主张B公司应支付合同转让款,B公司认为A公司的代表蒋某已收取该钱款,其已履行合同支付义务。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蒋某收取16万元转让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从B公司提交的证据可得知,签订转让协议前,代表A公司就合同签署、修改等事宜与B公司商讨的是蒋某,合同也是蒋某送过去签订的。因此,B公司有理由相信蒋某是A公司负责叉车转让事宜的代表人员。另外B公司向蒋某的支付过程为,蒋某持合同直接到B公司向其负责人员索要款项,并表示已经得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如前述认定,B公司在基于对蒋某在此次交易中的代表身份有充分信任的情况下,认为蒋某代表A公司向其收取款项,符合一般常理和逻辑,故蒋某的收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B公司向蒋某支付转让款可视为合同的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故A公司再次要求B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85-98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众号
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法律援助公益平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电话

400-985-9866

APP下载 返回顶部

免费发布律所转让信息

律师事务所转让收购服务信息,我们将为您提供信息和保障

发布成功后请等待平台审核后展示

免费发布任务

快速发布案件协作、异地查档、案件代理信息,找人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儿

交易流程

服务细则 >
客户发单/付款 more
客户发单后如何收到律师应征的提示?
律师接单服务 more
应征后,发单者将您沟通,您只需耐心等待即可
客户确认服务
您与发单者协商一致后,输入最终价格并支付
案件协作

法律网咨询电话:400-985-9866

验证码 换一张
获取验证码
  • 今日提交咨询

    2427

  • 今日律师解答

    807

  • 入驻用户

    6,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