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2月,甲公司(甲方)与万某(乙方)签订了《经营协议书》。其中约定“乙方在经营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发生实际费用赔偿给甲方。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造成合同违约,导致甲方账户查扣冻、‘银行履约保函’款被划拨,被银行记入不良记录,中标后不签订施工合同或签订不履行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023年8月30日,在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投标时,因万某上传的投标文件的硬盘信息与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相同,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雷同标,某市政工程项目经理部没收其投标保函金额41万元整,保险公司赔付后向甲公司主张。2024年2月27日,甲公司与保险公司在某市法院主持下完成调解,并于次日向保险公司支付44.5万元。同日,万某签署承诺书,承认因乙方失误导致赔付问题,承诺保证金以及利息、诉讼费等由万某承担,一个月内还至甲公司账户。
2024年4月1日,某市住建局因上述雷同标事宜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1,593.52元。甲公司遂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万某,请求万某支付其保函金额、行政罚款、名誉损失以及律师费等费用。
【判决结果】
一、万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赔付款410,000元及利息;
二、万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甲公司罚款101,593.52元;
三、万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甲公司保全保函费1,223元、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法院为何认定万某与甲公司签订的《经营协议书》无效?
案涉合同虽名为《经营协议书》,但根据合同约定,该经营权承包实质是万某借用甲公司的资质,以甲公司的名义进行工程投标,甲公司不对工程施工承担技术、质量等实际责任。双方实质上是借用资质挂靠经营的法律关系,故该《经营协议书》实为挂靠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本案中,《经营协议书》属于前述法规的情形,因此,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法院如何认定万某因挂靠导致甲公司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万某因投标时构成雷同标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其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保证金410,000元,故应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万某应支付甲公司赔付款4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罚款101,593.52元。
三、法院为何不支持甲公司所主张的其他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甲公司诉请万某赔偿其被认定串标所造成的名誉及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但由于甲公司未提交能证明其遭受名誉和其他损失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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