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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博主和运营公司闹掰了,短视频账号归谁?

2024-10-17

  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发展,搞策划、拍段子、直播带货成为互联网和新媒体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博主有粉丝,运营公司有策略,双方合作共赢,没想到合作期间矛盾频发,还引起了一场关于账号的“争夺战”。前不久,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

  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发展,搞策划、拍段子、直播带货成为互联网和新媒体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博主有粉丝,运营公司有策略,双方合作共赢,没想到合作期间矛盾频发,还引起了一场关于账号的“争夺战”。前不久,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媒公司与网红博主解除合作协议、争夺账号所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葛某是一名美食博主,以第一视角拍摄美食制作视频,在短视频平台拥有15万粉丝。葛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签订的协议约定:“葛某将短视频账号交由公司运营,公司为葛某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等运营服务……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

  由于合作效果不佳,葛某遂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将涉案账号带走与他人合作。

  传媒公司认为葛某单方面终止合作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账号应归属传媒公司。葛某认为账号系其实名注册设立并运营形成人气,根据互联网实名制相关规则,不能予以转移,应归自己所有,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葛某返还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短视频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短视频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权衡账号的经济属性和人身属性,秉持诚实守信、物尽其用等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关于账号的人身属性问题。短视频账号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人身属性是指主播基于对账号个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丝流量,即粉丝流量与主播本人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

  短视频账号作为直播带货、视频推广等新型零售模式的媒介,其账号内的粉丝数量与粉丝粘性决定了账号经济价值的高低。因此,当账号与主播之间人身依附性较强时,强行变更账号归属,不仅会降低粉丝对账号的认同度,新的运营者也很难进行直播带货、销售商品等,导致账号经济价值贬损,违反物尽其用和绿色原则。

  本案中,涉案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并无葛某本人出现,故账号未形成以葛某为主的独特标识。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故可以认定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

  关于账号归属约定的效力问题。短视频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本案中,葛某与传媒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合作事项是共同运营账号,合作目的是增强账号变现能力,因而账号归属是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因素。

  葛某和传媒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短视频制作、运营的主体,对“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约定的内涵和后果是明知的,故可以认定账号归属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综上,鉴于葛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涉案账号财产属性强于人格属性,涉案账号权属转移并不会贬损其经济价值,故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法官心语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周辉

  在依托网红达人与传媒机构营销手段而快速发展的网络平台经济模式中,网络账号作为粉丝流量变现的重要载体,其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凸显,网络账号也成为主播与运营公司发生纠纷时的“兵家必争之地”。

  我们认为,网络账号作为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账号归属方面,主播达人与传媒机构争夺的是使用权。网络账号使用权的移转,一方面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另一方面,应当根据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全面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当账号人身属性明显强于其经济属性,其账号的影响力是基于主播个人对特定群体的影响力,即离开主播将使该账号经济价值丧失或大幅减损,则不宜认定账号权属与主播分离,可用经济赔偿代替。反之,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依法判定网络账号转移。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建国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兴起,“网红经济”“流量经济”持续发展。网络主播与传媒机构合作变现流量已经日趋成为“网红经济”重要组织形式。网络平台账号作为流量变现的重要载体,是网络直播和传媒机构合作的关键,凝结着双方的智慧和投入,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因此,网络平台账号成为双方合作终止后竞相争夺的对象,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诉讼。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对网络账号权益归属约定不同,法院考量因素依据不同等原因,导致对账号归属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本案的法院,通过对网络账号法律属性分析,全面审视账号流量变现的来源和运营投入,认定网络账号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如果主播基于对账号个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丝流量,与主播本人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则账号的经济价值主要由人身属性决定。如果账号与主播个人依附性不强,其经济价值是由账号的内容、经营管理等因素决定,则账号的经济价值主要由财产属性决定。

  基于此,在确定网络账号归属时,应充分审视账号蕴含的价值,精准判断账号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优先尊重当事人合同约定,同时以效益原则为补充,依据人身属性保留网络账号经济价值,确保“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对于人身属性强于财产属性的网络账号,应当尽量保持账号原有状态,不宜将账号权属与网络主播相分离。本案裁判对网络账号归属认定提供了指引,具有典型性和引领性,为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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