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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名下“百万粉丝”账号归谁?

2024-10-29

以员工个人名义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在公司支持、同事合力下,共同宣传公司主营业务,收获百万粉丝。员工离职后,公司想拿回账号却遭到拒绝,账号的使用权究竟归谁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一家鲜果公司为推广宣传,决定运营社交媒体,并组建项目小组。员工小吴作为小组负责人,以个人身份证实名注册了新媒体账号。该账号内容定位为生鲜美食制作,由公司提供拍摄场地、素材。员工还组建了工作群,共同策划拍摄主题、文案、营销等环节。

  经过持续发布,该账号获得了近百万粉丝的关注,为公司带来不少经济效益。不久后小吴离职,公司要求其交接账号,小吴却说该账号是自己个人所有,拒绝归还。公司遂将小吴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该账号是根据公司要求注册,拍摄、剪辑等都是项目小组在负责,目的是推广公司产品,运营费用也由公司承担,故该账号的使用权应属于公司。小吴辩称,账户是自己实名注册,公司从未有过大量资源投入,不同意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小吴之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劳动者创造出的劳动成果应当归雇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账号是否为劳动成果。

  法院查明,该账号由包括小吴在内的多名员工发起,主要内容为宣传公司业务,员工共同构思创意,公司提供拍摄设备等支持,账号还被纳入公司视觉媒体部门管理,故账号内容并非小吴个人独自创作;辞职后,小吴也在个人社交平台称不再运营账号。从该账号的建立、内容、投入、管理等综合来看,账号是公司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法院一审判决使用权归属公司所有。

  后小吴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另,由于公司名下已经注册了两个企业账号,根据平台规则,其无法再承接涉案账号的注册,故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将涉案账号实名认证,绑定至名下全资子公司,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法官心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周浦人民法庭法官田亚靖

  随着流量经济的发展,“网红”账号的经济价值与日俱增。本案中,发布者在账号中持续更新内容,积攒了近百万粉丝,并以流量引导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使账号成为了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资源,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公司和员工之间的账号之争,本质上是背后的经济价值归属之争。

  我们认为,网络服务平台的实名认证机制作为一项管理措施,并非判定账号使用权的唯一根据。当账号“名不副实”的争议发生在职场时,一般要综合考虑注册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行为、账号内容是否为工作内容、制作主体是否为实际使用人、内容与注册人的人身紧密程度等因素,做出合理认定。

  在此,建议公司在推广宣传时,尽量以公司作为主体来注册账户,注册在他人名下时,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账号的权属,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账号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出现类似争议。劳动者在注册账号时,也要仔细了解平台的相关规定与协议,提前规避风险。

  专家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赵文杰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社交媒体作为营销推广的重要渠道,其中不少账号实名注册在员工名下,一旦出现员工离职等人事变更,账号的归属问题极易引发争议。特别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网红”账户,权益归属不仅关涉双方的合法利益,更对虚拟财产价值的保障提出了挑战。

  在网络账号归属的认定上,应区分用户和平台、用户和受雇单位之间两个关系来分析。在确定网络账号使用权上,应以平台和用户的合同为出发点。如果员工以个人名义开设网络账号,一般应认为网络账号使用权人为员工。但若员工和单位之间关于网络账号使用权产生争议,则应当根据其特别约定或劳动合同确定。如果员工与单位之间有关于网络账号使用与运营的委托关系,单位可以要求员工移转网络账号的使用权。人民法院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角度,确定单位将最终拥有网络账号使用权,具有示范意义。

  法院在审理中,对影响账户归属的多重因素进行了细致梳理,进一步明确了这类虚拟财产的权属界定,体现出对类案规则的有益探索,也为网络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支持。期待未来各部门能够深入合作,细化行业规范,为新类型、新形态的虚拟财产纠纷提供更多制度指引,让“流量”有序涌动,护行业健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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