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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竟将不满两周岁女儿 擅自带离、阻挠探望法院将如何依法处置?

2026-06-04

夫妻闹矛盾丈夫竟将不满两周岁女儿擅自带离、阻挠探望妻子无奈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将如何依法处置?

  基本案情

  崔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2026年2月某晚,崔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在崔某住处强行抱走不满两周岁的女儿后藏匿,拒不告知孩子下落。崔某多方了解得知孩子由祖父母看护后,多次要求探望、照顾均遭张某拒绝阻挠,后孩子被再次转移隐匿,导致崔某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亲子联系中断。崔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享有平等的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夫妻双方即使在离婚诉讼期间,也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夫妻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对方的违法行为。

  张某将尚在哺乳期的女儿私自带离的行为,有违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人为割裂亲子关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法院最终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张某将婚生女送回崔某处,由双方共同履行抚养监护义务。同时明确告知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或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抢夺、藏匿等方式控制未成年子女,侵害另一方平等行使监护权和探望权的,属于人格权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父母一方或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两个审查条件,一是存在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二是合法权益存在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迫性。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签发禁令,能够快速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是人格权保护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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