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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搬运、篡改他人原创短视频带货 真的合法吗?

2026-06-09

随着电商经济蓬勃发展原创带货短视频是商家耗费心血打造的“引流利器”不少经营者妄图走“捷径”直接搬运、篡改他人原创短视频替换商品链接、嫁接视频内容这种“拿来就用、改了就赚”的蹭流抄底行为真的合法吗?

  基本案情

  A公司为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打造原创宣传内容,在某平台发布了多款产品宣传图片及带货短视频,凭借优质内容创作积累了可观的流量和市场口碑。2025年12月,A公司称B公司未经其任何许可,擅自使用A公司发布于某平台的带货短视频,不仅直接复制原视频内容,还将视频中原有的A公司商品链接替换为B公司自身的商品链接,甚至对部分带货短视频进行嫁接篡改后发布,以此引流销售自身产品。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经比对,B公司发布的视频使用了A公司权利作品的出镜人物形象和背景人声,两个视频画面基本一致。B公司发布的案涉侵权视频系对A公司权利作品的直接搬运,两个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使用其原创宣传短视频,且通过嫁接、替换商品链接的方式篡改视频核心内容,既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A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B公司的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搭便车”牟利,借助A公司的原创内容吸引流量、获取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法院综合考虑B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类型、独创性、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A公司为制止B公司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公开内容不可随意使用。在网络经济时代,各电商平台的原创宣传图片、短视频是经营者重要的商业资产,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受著作权法保护,并非网络公开即可随意盗用、篡改。即便内容发布于公开网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主体都不得擅自复制、使用、篡改,更不能以此为自身牟利。该行为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若对视频内容进行篡改,还可能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市场经营者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恪守诚信经营底线,通过自主创作打造宣传内容,切勿为贪图便利和利益,擅自盗用、修改他人原创的网络宣传素材;原创内容权利人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对原创作品进行存证,发现侵权行为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公证取证、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网络平台应履行好监管义务,及时处理权利人的侵权投诉,下架侵权内容,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营商环境。法律坚决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任何盗用、篡改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都将依法予以惩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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