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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工程款又拒绝开票?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2026-06-22

工程施工单价明确标注含税工程款结清后实际施工人却迟迟不开具发票发包方起诉索要发票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刘某以某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某社区建设工程承包给刘某施工,包工包料,固定每平方米单价(含税)。工程竣工后,某房地产公司欠付刘某剩余工程款120万元,刘某以自己名义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刘某支付下欠工程款120万元(判决书认定总工程款为778万元)。某房地产公司按判决向刘某支付工程款后,因刘某未交付778万元的工程款发票,某房地产公司遂起诉刘某要求交付778万元工程款发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本案中,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单价包含税款,意味着承包方有义务提供发票以证明其履行了纳税义务,且保证发包方能够获得合法有效的税务凭证用于抵扣或入账等。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故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含税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刘某作为收款的合同相对方,向支付工程款的某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既是其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其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虽然合同主要义务是承包方完成工程建设、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但开具发票作为从给付义务,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以及维护交易公平的重要环节,收款方在收取款项后应当依法履行开票义务。若合同双方对开具发票有明确约定,一方履行付款义务后,另一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开票义务。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基于建设工程交易的通常习惯,工程款的支付与发票的开具具有天然的关联性,开票已成为行业内默认的交易规则,承包方在收到工程款后亦应开具发票,以协助发包方履行财务核算与税务申报义务。

  建筑工程中,承包方提供的是独立的施工劳务,其取得的工程款本质是“经营所得”,对应的纳税义务主体是承包方个人。发包方作为交易相对方,既非税法明确指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也未与承包方达成代扣代缴的书面约定,其自然不享有代扣税款的权利。实际施工人为个人的,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含税价格,仍需承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个人实际施工人需携带工程承包合同、个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履行开票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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