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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签字同意债务全部转移还能回头找原来的债务人还钱吗?

2026-09-02

债权人签字同意债务全部转移本想着多一个人还钱更保险结果新债务人一分钱拿不出来还能回头找原来的债务人还钱吗?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产生欠款纠纷,经A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应向张某支付欠款6万元。后李某为清偿该笔债务,与王某签订全额债务转移协议,约定案涉6万元欠款全部转由王某承担,债权人张某亦签字确认,对该债务转移予以认可。协议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为实现债权,以王某为被告向B法院提起诉讼。B法院经调解,再次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王某承担6万元还款责任。

  张某随后依据B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财产查控,王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在向王某追索债权无果后,张某又持最初A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向A法院申请对原债务人李某强制执行,试图依据原调解书申请对李某强制执行,希望通过再次执行途径实现债权。

  法院审理

  A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张某同意李某将本案债务转移给王某,且债务转移已经完成,三方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张某只能向新的债务人王某主张权利,其要求恢复原债权债务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

  法官说法

  经债权人签字确认的全部债务转移,会产生原债务人免责的法律效果。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取得债权人同意后,债务转移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人彻底退出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不再负有任何还款义务,债权人后续仅能向新债务人主张债权。简言之,债权人同意全部债务转移,并非为债权增设多重保障,而是直接变更债务人。本案中,案涉债务已经张某签字同意全部转移给王某,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张某对原债务人李某的实体债权请求权已归于消灭,其持原调解书申请对李某强制执行,缺乏实体权利基础,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此外,张某已就同一债权依据B法院调解书申请执行,若再允许其向李某重复执行,将导致同一债权双重受偿。

  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是两种性质迥异的法律制度,债权人需加以审慎辨别。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债务人不退出债的关系。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不再承担责任。二者对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影响截然不同,建议债权人在签署相关协议或接受第三方承诺时,明确约定第三人身份及责任承担方式,以防债务人逃避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 修正)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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