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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18 浏览量:18115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初字第468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月17日生。
被告冯某甲,男,1970年1月4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13)荥乔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冯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3)郑民一终字第1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乔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无家庭观念,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经常喝酒与原告吵闹。2009年至今,原、被告分居生活达4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位于康砦新村的房子是36500元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和债务平均分割,孩子由被告抚养。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经征询当事人无异议后,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位于康砦新村的房产是被告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如是婚后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2、婚生女冯某乙由谁抚养为宜;3、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有哪些。
原告针对争议焦点,提交原、被告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针对争议焦点,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1、2002年8月18日收据复印件一份。
2、2002年4月10日售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3、2003年2月12日证明复印件一份。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以上证据均是事后书写,不是卖房买房当时书写,且均是复印件。
庭审后被告提交荥阳法院执行局收款收据及荥阳市乔楼信用社借、还款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由于被告只提交证据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1997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12月1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5日,原、被告婚生一女,取名冯某乙,现跟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9年下半年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查,原、被告婚生女冯某乙愿意跟随母亲张某某共同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美的牌壁挂空调一台、长虹牌21吋彩色电视机一台、美菱冰箱一台、小天鹅热水器一台、台式电脑一台及电脑桌一张、木质沙发一套。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冯某乙抚养问题,由于冯某乙已年满十五周年,经征求冯某乙的意见,其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庭审中要求抚养婚生女,并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根据原、被告的收入情况及河南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被告每月负担婚生女冯某乙500元抚养费为宜。关于本案所涉的位于荥阳市万山路康砦新村2号楼西门洞6楼西户3室2厅的房屋,原、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房系婚前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但原、被告均称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因此,本案不作处理。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要求美的牌壁挂空调一台、电脑桌一张归原告所有,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由于被告未提供确实有力证据证明,本案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冯某乙由原告张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冯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2014年7月起执行,于每月5日前支付),至冯某乙年满十八周岁。待冯某乙年满十八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美的牌壁挂空调一台、电脑桌一张归原告张某某所有;美菱冰箱一台、小天鹅热水器一台、长虹牌21吋彩色电视机一台、台式电脑一台、木质沙发一套归被告冯某甲所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用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赵新彩
人民陪审员  李美琴
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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