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婚姻家事 > 婚前问题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4-10-09 浏览量:18112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3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10日。
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0年10月17日(农历)生育一子,取名王硕。后于2012年2月14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自从有了孩子后,被告对原告及家庭生活不负责任,且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架,2013年3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后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硕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都不是事实,双方婚后感情很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0年10月17日(农历)生育一子,取名王硕。后于2012年2月14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及夫妻关系,为家务琐事吵架、生气,2013年3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后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第一次判决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再次起诉离婚。
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电脑一台,被告婚前财产电视一台,豪爵弯梁100摩托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被告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子王硕,生于2010年10月17日(农历),一直随男方生活,不改变未成年人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儿子王硕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承担抚养费(按农村居民年纯收入的25%)2119元,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电视一台,豪爵弯梁100摩托车一辆是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电脑一台是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硕由被告抚养,待其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婚前财产电视机一台、豪爵弯梁100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原告婚前财产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为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婚前问题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