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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约定,如何获赔利息损失?

2022-06-30

涉案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原告依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适用有偿合同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1.3倍利息损失。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5日,原告A环保公司与被告B房地产公司签订《污染土壤修复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项目区域内的污染土壤进行清除和异位修复,对清挖完毕后的场地配合被告进行项目监测、验收。

  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于2014年已完成污染土挖运、修复;于2018年12月积极配合被告完成《评估报告》、《监测报告》等监测、验收工作;《评估报告》等文件确认原告实际处置土方70325m³,合同总金额为 2390万元,合同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合同尾款378万元未支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学琴律师代理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37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为14 7722.92元;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B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环保公司报酬37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清之日止】。

  【律师解读】

  2014年7月原告完成涉案工程任务,早已竣工、交付、使用中,被告至今逾期不付款达近8年,实属不诚信行为。

  1、关于欠款本金,原被告双方曾签署过《对账函》,被告无拒绝付款的合理依据和法定事由,应当按照《对账函》的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本金37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认可对账单的真实性且未就付款金额提出异议,法院采信原告主张的未付款金额378万元。

  2、被告自《合同》首笔预付款就违约,原告仅以剩余合同款378万元为本金,有权按照1.3倍利率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原告为主张债权多次前往被告处沟通交涉,整个追债过程原告额外付出人力、物力等诸多经济成本,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赖账行为,理应对其惩罚。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历经A区法院、B区法院立案波折,后由某中院对本案指定管辖后,被告仍故意提起管辖异议,属于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设置诉讼障碍、浪费司法资源,对被告给予惩戒,应支持原告的逾期付款损失、罚息的主张。

  3、涉案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原告依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适用有偿合同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1.3倍利息损失。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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