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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份转让?

2022-09-28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应规则以及股东的有限购买权。其中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应规则以及股东的有限购买权。其中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第三款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精神和股东自治精神。那么,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应当如何处理,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

  一、法律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从字面意思理解,股东转让股权只要依法即可,公司法并没有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股份转让规则。那么,既然是依法,法律对股份转让都有哪些规定呢?《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主要指的是上市公司或准上市公司,其他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是对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发起人和董监高所持股份的转让做了限制性规定,其中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股份自由转让原则。股份自由转让是指股东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让其所持股份、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以及转让价格,除非有法律限制。英国格林大法官曾指出“股东的正常权利之一是自由处置财产,并向其选择的任何人转让之。”首先,股份自由转让是最终股东的投资自由,有利于原股东及时收回投资,也有利于潜在投资者加入公司。股东一旦投资成为股东后,原则上不能撤回投资,即使公司管理糟糕、持续亏损,对管理层不满等也不能任意撤回投资,当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清算程序或减资程序收回投资,但程序相当复杂,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其次,股份自由转让也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当股东对管理层不满又无法通过投票表决权对管理层施加影响的情况下,通过股份转让退出公司,用脚投票,来对公司管理层施加影响,而又不至于承担股份价值贬损。就好比上市公司,绝大多数股民不会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但是当股民对公司管理层不满或对公司不看好的情况下就可以抛售股票,抛售人达到一定数量就会导致股票价格下跌,进而影响到公司管理层,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再次,股份公司的精髓在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份的转让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股份公司的高度资合性是其没有必要对股份转让做过多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也可以看出公司法对发起人和董监高所持股份作了限制性规定,而没有对普通股东做任何限制。最后,股份公司之所以在融资方面独领风骚,股份的流通性是其根本。因此,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应当是股份公司中的帝王原则。

  三、公司章程可否对股份公司股东所持股权做限制性规定。如前所述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作为股份公司的帝王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不可以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可以作出适当限制,但前提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除此之外只能依法处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发表的《股权转让纠纷疑难问题分析及应对》一文中论及:“(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确认该公司章程条款无效,对股东没有法律约束力,股东违反该条款转让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2) 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造成禁止股权转让的后果。这种约定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股权转让不因违反这些限制性约定而无效。”

  可见,股份转让自由原则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否则,是不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等方式进行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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