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婚姻家事 > 财产问题

郭重洋与王双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4-03-19 浏览量:18781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351号
原告郭重洋,男,生于1990年9月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存良,河南省新密市岳村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双平,女,生于1989年2月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翟海燕(实习),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重洋诉被告王双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重洋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存良、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翟海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原、被告经媒人郭爱风介绍相识并开始恋爱。同年6月6日(农历),原、被告举行了订婚仪式,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11000元,一枚价值1000元的戒指。原告给被告亲戚家的五个小孩共计500元的红包后原告还给被告汇款1000元,被告在赶集会时,原告及其母亲又各给被告200元。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举行婚礼,被告则向原告提出50000元的彩礼钱,原告不能接受,双方解除婚约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钱1390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39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经媒人郭爱风介绍相识并恋爱不错,但双方并未举行定婚仪式,被告也从未接受过原告的彩礼及结婚戒指。原告及其母亲在恋爱期间给被告汇款及现金1400元不错,但这是原告的赠与行为,不属彩礼范畴,不应返还。且媒人系原告的姑姑,与被告只是远亲,其证言不能采信。另外,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双方同居生活,导致被告怀孕后,原告对被告不管不问,无奈被告只有自行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此事对被告身体及精神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提出了分手,原告理应赔偿被告身体及精神的损失。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4月,原、被告经媒人郭爱风介绍相识并开始恋爱,媒人郭爱风系原告的表姑,被告的远亲。2013年9月16日,被告查出怀有身孕,后在医院作了流产手术。因原告未在被告手术期间及之后进行照顾,双方产生矛盾,就分手事宜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钱及礼物折价共计139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则认为原告应该对其怀孕并流产造成的身体及精神上的伤害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为以后结婚所送的彩礼,在双方解除婚约时,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在恋爱期间的花费,不属彩礼范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婚时礼金及礼物,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所送的彩礼情况,现原告仅凭媒人郭爱风的证言,及一份录音材料,且郭爱风与其有亲属关系,不足以证明所送彩礼的情况,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及礼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与其同居并导致其怀孕后,对其不管不问,对其身体及精神上造成很大的伤害,被告应当对其精神及身体伤害进行赔偿,但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吴海军
人民陪审员  钱书红

二O一四年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财产问题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