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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销毁遗嘱会丧失继承权吗

时间:2018-06-08 浏览量:20065 律师: 翟江波

法律咨询问题
  1. 你是被继承人的什么人? (被继承人是指死亡后留下财产的人)
  2.       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 除了你,被继承人还有哪些法定继承人存在?
  4.       其他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5. 除了你,被继承人还有下列哪些子女健在?
  6.       老三
  7. 你是否放弃继承权? (放弃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 放弃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口头需要本人承认或有证据证明)
  8.       没放弃
  9. 子女中的老三有没有放弃继承权?
  10.       没有
  11. 被继承人去世时是否有结婚证?
  12.       有 (包括丧偶)
  13. 被继承人留有哪些合法财产? (由于考虑到遗嘱处分的情形,目前此处的财产只能选择一个,多个财产的在持续优化中)
  14.       房子
  15. 房子的具体位置是在哪里? (请填写具体的位置,例如xx小区xx栋xx单元) -> 亚星盛世丽都
  16. 房子是怎么取得的?
  17.       购买的
  18. 房子是什么类型?
  19.       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20. 有没有房产证?
  21.       有
  22. 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
  23.       被继承人子女的
  24. 被继承人生前有没有欠下债务?
  25.       没有
  26. 被继承人生前在以下什么材料中处分了以上财产? (需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27.       遗嘱 (遗嘱: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
  28. 在什么遗嘱中处分过?
  29.       口头遗嘱 (立遗嘱人以口头的形式所立的遗嘱)
  30. 在几份口头遗嘱中处分过? (如有多份遗嘱,请将每份遗嘱按设立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为第一份、第二份……第五份)
  31.       两份
  32. (第一份)口头遗嘱是什么时候立的? -> 2016-04-01
  33. (第一份)被继承人在口头遗嘱中处分的是财产的哪一部分?
  34.       被继承人自己的份额
  35. (第二份)口头遗嘱是什么时候立的? -> 2017-06-01
  36. (第二份)被继承人在口头遗嘱中处分的是财产的哪一部分?
  37.       被继承人自己的份额
  38. 你是否有以下情形?
  39.       没有以上情形
  40. 子女中的老三是否有以下情形?
  41.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法律咨询意见书

你好:

非常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以下法律意见是根据你填写的信息,并参考上千万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以及业内资深法官、律师、法律专业工作者的集体智慧生成。供您参考!

一、遗产份额【法定继承】

继承人
有无继承权
能继承到的财产比例份额
有继承权 100%
老三(被继承人的子女) 无继承权 0%
备注:
(一)本表格中的继承比例份额是以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部分为准计算的,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
(二)表格中的分配比例是按照法定继承的形式给出的。

二、继承权分析部分【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为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所以你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你没有放弃继承权,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详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所以你有继承权。

除了你,还有以下继承人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中的老三;被继承人的子女中的老三没有放弃继承权,有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丧失了继承权,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所以,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你一个人继承。

特别提醒:
1. 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2.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遗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没问题。

三、遗产部分

(一) 房子

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名字,所以这套房子是被继承人子女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四、遗嘱部分

遗嘱为死因行为,在满足形式条件时成立,于遗嘱人(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一) 遗嘱结论

被继承人于2016年04月01日订立了口头遗嘱,将被继承人占有房子的份额给了XX7;

被继承人于2017年06月01日订立了口头遗嘱,将被继承人占有房子的份额给了XX7;

被继承人订立了两份口头遗嘱,根据遗嘱冲突的处理规则,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被继承人对房子占有的份额按最后所立的口头遗嘱处理。

(二) 由于遗嘱中的主观性因素较多,我们现在只能通过提取一些客观的信息来给出结论,且给出结论的前提是遗嘱有效,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较多的争议,遗嘱最终的效力认定还是以法院的判决为主,如果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则不适用以上部分的结论,关于遗嘱的效力请参照以下的遗嘱有效提示部分。

(三) 遗嘱有效的提示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被继承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

注意事项
(1)口头遗嘱须是被继承人在处于危急的情况下所立的。
(2)危急情况:指生命垂危或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
(3)口头遗嘱须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的对象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5)由于口头遗嘱特别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所以在上述危急情况消失(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特别提醒---------------------
(1) 下列人员不能做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继承人、受遗赠人;
(4)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2)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有效的条件: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效,继承人才能取得被继承人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中给他(她)的财产,如果没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被继承人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中处分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由处理(由继承人平均分割)。

①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时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订立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的效力。
②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受到欺诈、胁迫
        受到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无效。
③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的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中应该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如果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在生效时,没有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那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b、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c、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达到退休年龄的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且没有退休金保障、伤残人士(四级以上或者五至十级没有工作)、精神病患者。
        d、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中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④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不是伪造的或者没有被篡改过
        伪造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无效;篡改过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篡改过的部分无效。

(3) 遗嘱继承人有下列情形,被继承人又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该遗嘱无效: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五、遗产分割部分

(一) 继承份额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原则上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多分的情形:
(1)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应当不分或少分的情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4、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二) 法院会将房子判给谁
1、如果有继承人在该房子中居住,那么在继承诉讼中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居住继承人的生活以及能不能支付房子折价款的情况下,将该房子判给居住的继承人,由居住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应得份额的房子折价款;
2、如果其中一个继承人对该房子占有较大的比例,那么在继承诉讼中法院很有可能就会将该房子判给占有较大的比例的这个继承人,由得到房子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应得份额的房子折价款;
3、如果其中一个继承人在房子分割前就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该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那么法院院将该房子判给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继承人的可能性也会大些。

(三) 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继承人可以自由的协商遗产分割的时间,任何继承人都可以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要求分割遗产。
2、遗产分割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3、为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这部分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
4、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可分割或者不易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作价补偿、共有或分割价款的方式处理。

(四) 遗产分割的方式
1、实物分割。如果遗产可以分割,那么就按照各个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对遗产进行分割。
2、折价分割,适当补偿。如果遗产不可以分割或者不容易分割,可以由继承人中最需要的人取得,然后再由取得该遗产的人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
3、共有。如果遗产不可以分割或者不容易分割,也难以补偿时,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拥有遗产的所有权。
4、变价分割。继承人可以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变卖处理,然后再由继承人按照各自应得的份额分割变卖所得的价款。

六、遗产计算部分

(一) 特别提醒
由于考虑到有些财产可能难以估价,我们收集到的数据有限,所以我们在报告里仅给出遗产的计算方式,你可以作为参考。当然,遗产继承份额的多少都是可以由继承人之间自行协商决定的。

(二) 计算方式
1、被继承人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2、被继承人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与配偶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一半属于被继承人,一半属于被继承人的配偶。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婚后取得的财产除以2之后,才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被继承人的这部分财产。

七、友情链接

以下为你提供了供参考的文件模板,你可以根据需要自行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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