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物业纠纷 >  常见问题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业主罚款

时间:2018-08-24 浏览量:17196 律师: 康智刚

法律咨询问题
  1. 你要咨询的具体问题是什么?
  2.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业主罚款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法律咨询意见书
你好:

非常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以下法律意见是根据你填写的信息,并参考上千万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以及业内资深法官、律师、法律专业工作者的集体智慧生成。供你参考!

一、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业主罚款

(一) 结论

物业公司作为普通企业,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不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所以物业公司是不可以对业主进行罚款的。从法律角度来说,罚款是一种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 特别提示

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业主的权利是享有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权利是收取物业费,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服务,而非管理。常见的业主在装修前需要向物业交纳装修押金,待装修结束物业公司检查合格后退还给业主。若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物业公司会直接从押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款项作为处罚。虽然不叫作“罚款”,但这种行为实际上是物业公司规避管理风险的一种方式,也是不合理的。物业公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由行政部门来处理,而不能代替行政机关来罚款。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一) 结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该小区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交纳比例享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部分。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者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而未交存的业主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书面承诺按照分摊额承担费用并落实资金。
(2) 需要维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并且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 不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
(1)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3.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由物业公司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公司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 维修资金使用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 物业公司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 物业公司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申请;
(5)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7)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 注意事项

  1.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 当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买方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买方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3. 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公司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面的规定予以处罚之外,还应该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推荐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