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深圳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婚姻家事 > 离婚后问题

高莹、高攀与秦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4-10-20 浏览量:1826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290号
原告高莹,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
原告高攀,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维超,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秦小强,又名秦永强、秦勇强,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
原告高莹、高攀诉被告秦维超、秦小强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莹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国桢到庭参加了三次庭审;被告秦维超到庭参加了第一次、第二次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第三次庭审;被告秦小强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第一、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莹、高攀诉称,2013年6月25日,高莹、秦维超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秦维超欠高莹26300元,欠高攀1000元,共27300元,由秦小强担保,二被告答应7日内归还,但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依法归还所欠原告高莹的26300元,归还所欠原告高攀的1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秦维超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欠条显示的欠款与事实不符,之前离婚协议书上签订的是车卖了,钱一人一半,但是欠条上的车款所指的车现在还没有卖掉,不能确定这个车到底能卖多少钱;欠条上“秦维超”签名并非是其本人所签,要求申请司法鉴定。
被告秦小强辩称,欠条上的签名并非是其本人所写,是原告高莹自己一个人写的,其仅有一个名字叫秦小强,没有曾用名及别名,庭审中秦小强要求申请司法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原告高莹与被告秦维超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汽车夏利N5一辆,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一月内双方一起将汽车卖掉,并将卖车款平均分配。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和债权,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和债权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协议签订的同时,被告秦维超给原告高莹出具欠条一份,因被告秦维超曾欠原告高攀现金1000元,当日在欠条中一并载明,并由被告秦小强提供担保,该欠条载明:“欠高莹车款25000元、洗衣机1300元、欠高攀1000元,合计:27300元,大写:贰万柒仟叁佰元整,七天内若未成还款,由秦勇强支付;欠款人:秦维超日期:2013.6.25担保人:秦永强”。现二原告以被告未按规定及时还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另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秦维超于2013年11月20日放弃申请鉴定。被告秦小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鉴定费用。
以上事实有二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高莹与被告秦维超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相关问题进行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一份,被告秦维超还就所签款项给原告高莹和高攀出具了欠条,并由被告秦小强作为担保,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秦维超按约定支付欠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维超辩称欠条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写,在指定期间内虽提出口头鉴定申请却又放弃,对被告秦维超的该项诉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秦小强辩称欠条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写,提出口头鉴定申请后又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相关鉴定费用,对被告的秦小强该项诉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秦小强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以别名“秦永强”签名,但是由于其与原告未就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等作出约定,被告秦小强应当就主债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维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莹欠款26300元。
二、被告秦维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攀欠款1000元。
三、被告秦小强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3元、保全费320元,共计803元,由被告秦维超、秦小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审判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沈亚琼

二〇一四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离婚后问题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