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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7 浏览量:18797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荥崔民初字第2号
原告贾某某,女,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章(系被告之父),男,住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占国(系被告之兄),男,住荥阳市。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福丽,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章、李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在被告家共同生活。2006年9月17日,原告生育一女儿,取名李文星。女儿满一周岁后,原、被告分手,女儿随被告生活。2011年2、3月份,被告去外地打工受伤,至今还在医院康复治疗,没有能力照顾女儿,女儿李文星已满6周岁,因没有户口,到了上学年龄,无法上学,跟随年迈的祖父母生活,而其祖父母年过八旬,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为使女儿有好的生活环境及学习条件,要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李文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己负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变更女儿李文星的抚养关系,被告父、兄也同意帮助被告照管李文星,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被告处共同生活,2006年9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文星。孩子满周岁后,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李文星跟随被告,多年来由祖父母协助照料其生活。后被告外出打工受伤,出院后在家恢复治疗,现生活尚不能自理。2013年2月25日,原告为李文星办理户籍登记,登记地为荥阳市高村乡真村,登记的姓名为贾文星。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李文星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担抚养费。诉讼中,李文星祖父母认为自己照管孙女多年,现在已得到侵权人的赔偿款,尚能代被告抚养李文星,且就目前被告的状况,如改变李文星的抚养关系,被告的整个家庭将面临崩溃,要求李文星仍随被告生活。被告兄长,也同意帮助被告照顾李文星。
另查明,原告还有其他子女,被告无其他子女。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女儿李文星一直随被告生活,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原告依法可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但结合本案情况,李文星已成为被告及其祖父母的精神支柱,带给被告及其祖父母的是生的希望,且被告父、兄都要求帮助被告照管李文星,故现不宜变更对李文星的抚养关系,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2)、(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刘宝安
审 判 员  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  石雅丽
人民陪审员  刘志刚
人民陪审员  王朝锋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佼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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