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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会平、李建超与白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4-12-22 浏览量:16428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634号
原告郭会平,女,1964年2月7日出生。
原告李建超,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海英,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
原告郭会平、李建超诉被告白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会平、李建超的委托代理人马会杰,被告白海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自2008年12月起,被告之妻向二原告借款210000元,有张瑞玲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款发生在被告白海英与张瑞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张瑞玲已去世。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其不应偿还,张瑞玲生前曾给过二原告一辆现代轿车抵款,但其不知道抵的是什么款,张瑞玲当时说欠二原告款,张瑞玲还说欠钱是她的事,不牵连被告,不让被告管。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张瑞玲系被告白海英之妻,从事刷房生意。2008年下半年,张瑞玲分别借二原告现金2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二份,内容为:“今借到李建超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今借到郭会平现金壹拾陆万元正.(¥160000.00)”。张瑞玲于2011年底死亡,此借款未有偿还。现二原告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庭审中,原告对其要求被告白海英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张瑞玲给二原告出具的借条二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白海英之妻张瑞玲借二原告210000元,有被告白海英之妻张瑞玲给二原告出具的二份借条为证,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白海英与张瑞玲系夫妻关系,该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现张瑞玲已死亡,被告白海英没有证据证明张瑞玲所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以轿车抵帐的事实。二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二原告对其要求被告白海英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海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郭会平、李建超借款210000元。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白海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慧凤
审 判 员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贾小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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