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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新玲与魏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4-02-20 浏览量:1647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199号
原告邢新玲,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
被告魏金娥,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冠军,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邢新玲诉被告魏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新玲、被告魏金娥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新玲诉称,2011年4月29日,被告因有事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用款期限为3个月,原告将钱交付被告后,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金娥辩称,原告所诉的120000元被告已经还清,只是原告当时没有返还欠条。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9日,被告魏金娥因故向原告邢新玲借款1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上书“欠条今欠邢新玲现金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2011年4月29日至7月29日欠款人魏金娥最后如果不还,有房作抵押”。
庭审中,被告提供的2013年7月29日其与原告的通话录音记录显示其已经归还原告所诉的120000元借款,该记录显示:“魏金娥:‘你到底想咋弄吧!那12万块钱给你啦,你还起诉12万,你说咋弄?’邢新玲:‘我拿住12万块的条我只能说12万啦!我就到法院说是你没给我,你给我的是别的钱。……魏金娥:‘你凭良心说,12万块钱我给你了没有?’邢新玲:‘现在我就不凭良心,现在弄到这一步还凭啥良心呀!’……”
原告辩称该通话录音里的声音听着不像其本人声音,法庭向其释明并询问其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时,被告明确回答不申请。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有返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欠条》、通话录音资料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魏金娥向原告邢新玲借款1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邢新玲与被告魏金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但就本案争议的120000元借款,被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记录,足以证实被告已经返还原告,只是当时没有将欠条收回,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不应该再次主张已经实现的权利。原告虽称录音中的声音非其本人声音,但不申请对此做技术鉴定,视为其对该证据的认可,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20000元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邢新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邢新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沈亚琼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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