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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军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8-08-25 浏览量:17224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民初23900号
原告河南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40981358。
法定代表人杨明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子晗、刘书峰(实习),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军厂,男。
原告河南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军厂物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日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军厂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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