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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伟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8-08-25 浏览量:17219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3民初9713号
原告:郑州伟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7号院1号楼16层1614号,组织机构代码055964229。
法定代表人:李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稚鹤、王桃(实习),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凯,具体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伟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凯物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伟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姬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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