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物业纠纷 > 常见问题

高嫱与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12-14 浏览量:16505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开民初字第3820号
原告高嫱。
委托代理人高勇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郑东新区管委会206室。
法定代表人郭书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战,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嫱与被告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勇建、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国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房产一套,被告于2008年8月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由于该房屋是装修完整的样板房,原告于2010年10月入住。入住后原告发现房屋顶层有轻微渗水现象,随着时间的推后,漏水越来越严重,对原有装修造成损坏。原告多次到民航物业管理公司以及被告公司请求维修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房顶层漏水修复费及装修损失费共计5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交付房屋不存在问题,涉案房屋之所以漏水是因为原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屋顶铺土种植花草、蔬菜,后将土让非专业人员予以清除,致使屋顶层面防水结构全面破坏所致,与房屋质量无关,相应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各一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原告主体适格;证据2、漏水修复请求单一份,证明原告自入住房屋之后的漏水情况,被告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已签字确认;证据3、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维修费用共计39107.88元;证据4、鉴定费票据一张,证明支付鉴定费2000元。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中李福礼的签字真实性无法确认,李福礼曾系该小区物业公司员工,现已调离该公司,原告应直接交付民航房地产确认,物业公司无权确认;具体情况以物业公司出具的说明为准;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房屋质量问题;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真实、合法与本院具有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照片13张,证明房顶漏水是因原告方自行破坏防水层所致,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质证认为:修缮是必经程序,不是破坏所致。
经审查,被告提交的该组照片上无具体拍摄时间,不能证明房屋漏雨原因是原告自行破坏防水层所致,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0日,原告父亲高勇建作为监护人代理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D0715516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以北、天瑞街以东30幢东2单元7层西户顶层复式房产一套,该套房子系由被告装修完整的样板房。原告曾于2012年4月26日向被告递交了关于民航花园30号楼2单元7层西户房顶漏水修复的请求一份,内容载明:该房于2008年8月交付,业主于2010年10月入住,入住后发现屋顶轻微渗水,后越来越严重,目前已影响正常生活,该房屋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业主于2010年冬季至今,多次通过物业公司向贵公司反映漏水一事,并要求予以修复。物业公司派相关人员到现场察看,并答复与开发商协调尽快修复。2011年11月份,物业公司领导和开发商工程部经理再次察看,并答复尽快修复,但房屋至今未修复。为使业主能正常生活和工作,请求被告于15日内对该房屋给以修复,如预期不修,业主将自行委托工程建设部门进行修复,费用及房屋的其他损失由被告公司承担。下方有该小区物业公司员工李福礼的签字确认,并注明:“情况属实。李福礼。2012年5月3日”字样。
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涉案房屋楼宇维修费用、室内装修损失费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对所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司法鉴定申请方(高嫱)房屋的房顶漏雨水维修、室内装修损失费用合计为39107.88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2000元整。
被告庭后提交由河南民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在该份情况说明中,河南民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涉案房屋漏水原因被告公司与原告业主各执一词,被告认为是业主自行改变房屋用途造成的,原告认为是房屋质量有问题,而我们作为物业公司,只是从中协调,无法对房屋漏水原因作出认定,更不可能对房屋质量作出认定。不管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对业主手中的材料签过字,或者陪同业主做过什么,都不视为物业公司对房屋质量的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民航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在原告入住后出现漏水情况,对此在双方发生争议之前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已经签字予以了确认,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庭后提交的河南民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在该份情况说明中,河南民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并未否认其原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漏水状况的签字确认,李福礼签字确认的房屋漏水系客观状态,并不以那个单位或个人是否认可为转移,且被告提交的照片不能直接证明房屋漏水系原告破坏防水层所致,故本院认为被告没有足以推翻原告主张的相应证据,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相应的房顶漏雨水维修、室内装修损失费用合计为39107.88元、鉴定费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另外8892.12元损失,因庭审时原告方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此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嫱各项损失共计四万一千一百零七元八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高嫱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原告高嫱负担一百八十七元,由被告河南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六十三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建涛
审 判 员  李金波
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琳璐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常见问题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